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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发性干燥综合征诊断标准

发表者:收集   日期:2015-04-11   浏览次数:611   评论次数:0  
    对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诊断标准,国内临床上一般是采用以下标准:
    1、欧洲诊断标准(1992):
    ①、有3个月以上的眼干涩或眼有沙子感,或每天需用3次以上的人工泪液。有其中1项者为阳性。
    ②、有3个月以上的口干症,或进干食时需用水送下,或有反复出现或持续不退的腮腺肿大。其中有1项者即为阳性。
    ③、滤纸试验≤5mm/5min或角膜染色指数≥4为阳性。
    ④、下唇黏膜活检的细胞浸润灶≥1/4mm2为阳性。
    ⑤、腮腺造影、唾液腺核素扫描、唾液流率中有1项,即为阳性。
    ⑥、血清抗SSA、抗SSB抗体阳性,ANA、RF中任何1项阳性者。
    凡具备上述6项中的至少4项,并除外其他胶原病、淋巴瘤、艾滋病、结节病、移植物抗宿主病,可确诊为原发性干燥综合征。已有某一肯定结缔组织病同时有上述①或②,另有③~⑤中的两项阳性,可确诊为继发性干燥综合征。
    2、哥本哈根诊断标准(1976~1977)肯定病例具有口干燥症者及干燥性角膜炎者,并排除另一分类结缔组织病的存在。
    ①、口干燥症至少有两项下列试验异常:未刺激的唾液流率下降;唇腺炎含有1个以上的灶性淋巴细胞浸润;唾液腺同位素造影异常。
    ②、干燥性角膜炎至少有两项下列试验异常:滤纸试验低于正常;泪膜破裂时间低于正常;角膜染色点增多。
    3、董怡建议的诊断标 (1991)
    ①、干燥性角膜炎同哥本哈根标准。
    ②、口干燥症同哥本哈根标准。
    ③、抗SSA抗体阳性或抗SSB抗体阳性或ANA>1∶20或RF>1∶20.
    有上述3项并除外其他结缔组织病、淋巴瘤、艾滋病、GVH等病者,为确诊;有两项者为可能。      (注:干燥综合症病人或亲属可加QQ群交流,群号: 118194945 ,本网站站长私人微信号: ssgzz88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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